債權性財產包括長期投資、追償權、租賃權、各類投資預期收益等。在上述期間內,北京破產法庭審結的有財產可供分配的案件中,債權性破產財產處置總額共計約0.28億元,占比為5%,處于各類財產處置成交額的第二位。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規范意見,債務人各類財產原則上均要進行網絡拍賣。
從實踐來看,所有需要處置的債權性財產首選是網拍,其次才是債權分配等其他處置方式。
面臨的問題包括:
一是缺乏財產處置的費用,導致債權人放棄部分財產的變現,但是放棄之后又出現諸多問題。就投資的股權來說,債務人作為股東所持有的股權不僅具有財產性質,也負擔相應的義務,在債權人會議決議放棄處置時,其股權所附著的義務如何承擔,目前沒有明確意見,實踐中做法不一,存在后續隱患。
二是部分債權需要通過司法程序主張,各類衍生訴訟需經歷一審、二審,甚至執行程序,耗時較長,導致延長整個破產程序用時。
三是對于人身屬性的財產來說,比如經營牌照、成員資格權等,雖然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但是一般無法納入破產財產,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無法拍賣變現,只能通過重整程序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