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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賣不出去、債權人又不愿接收的資產,能再重新拍賣嗎?
發表日期:2022年1月20日  人氣:3384  作者:weifang

最高法院:賣不出去、債權人又不愿接收的資產,能再重新拍賣嗎?

裁判要旨


經過流拍、變賣程序仍未成交的資產,可以重新再啟動新一輪評估、拍賣程序。


案例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復37號案件




基本案情


這是一起因轉讓股權另一方未償付轉讓款而引起的金錢債權執行糾紛案件。案情是這樣的:


包某某等申請執行廣西聯壯公司持有的貴州宏坤瑞礦業公司98%股權(簡稱案涉股權),該股權經評估價值為1.56億元。但經兩次拍賣流拍,進入變賣程序,也無法完成變賣,申請執行人也不同意接受案涉股權抵頂執行款因此,執行法院裁定重新評估案涉股權再啟動一輪新的拍賣程序。


被執行人廣西聯壯公司認為重新評估拍賣的執行行為錯誤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經異議、復議及最高法院的申訴程序,最高法院最終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請求。


 法律規定


對于變賣仍未成交情形下如何處置案涉股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沒有直接規定。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法院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抵債的情況下,執行法院應解除對案涉股權的凍結。


 法院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執行法院貴州高院對廣西聯壯公司持有的案涉股權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是否正確?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處置財產,變賣不成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該規定中的其他執行措施,包括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的具體情況,在不存在過分拖延程序,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及時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因此,貴州高院在案涉股權經兩次網絡司法拍賣均流拍、經變賣仍未成交,且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抵債的情形下,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以實現案涉股權的公平變價,并未違反相關司法解釋的禁止性規定。


廣西聯壯公司要求不得重新評估、拍賣,應退還案涉股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


1、執行程序中,雖然法律規定被采取查封等措施的財產在經拍賣、變賣之后仍無法變現,且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以物抵債時,法院應當解除查封等措施將財產返還給被執行人。但要記住世界上沒有免費的午餐,早餐、晚餐也不可能有。債務沒有償還完,債務始終躲不過去的。上述法律規定,在最后有個“但是”,具體條文內容是“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其中的“其他執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因此,對于不良資產重新評估拍賣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可依職權或依申請重新啟動新一輪的評估拍賣程序

 

2、即便如上所言,債務人不能阻止新一輪的評估拍賣程序,但可以監督整個執行程序,避免價格偏低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3、根據2018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新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法律規定,法院在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時,除了委托評估之外,還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等方式,且上述新方式相比原評估程序,價格便宜且耗時,能夠有效幫助及促進執行程序的推進。

 同類案例


1、雖然涉案不動產經多次拍賣流拍未成交,申請執行人亦不同意抵債,在此情形下,被執行人認為不應重新拍賣,主張撤銷查封、拍賣,將該不動產退還。對此該院認為,被執行人既未按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全部履行也無提供相應足夠的財產擔保同時,涉案不動產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例外情形,因此,對復議申請人主張撤銷涉案不動產的查封、拍賣,將該涉案不動產退還的請求,不予支持。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市場價格變化,對該涉案不動產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執監147號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執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執行法院委托拍賣的不動產經三次流拍,不能依法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執行法院可以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而非必須立即解除查封措施,新鄉中院依法拍賣案涉查封財產,三次流拍后未進行以物抵債程序,恢復對案涉查封財產的處置程序,并無不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豫執復237號案件

來源:民商法律圈  作者吳志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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