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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規則 |
發表日期:2014年7月31日
人氣:13818
作者: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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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嘉德拍賣行(有限公司)拍賣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二節 委托人 第三節 競買人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章 拍賣公告及拍賣方式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拍賣規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法令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的。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條 本規則各條款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拍賣人”指寧夏嘉德拍賣行(有限公司),亦稱:“本公司”; (二)“委托人”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競買人”指參加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在本公司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且根據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 (四)“買受人”指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五)“拍賣標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財產權利; (七)“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拍賣人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的日期。拍賣日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拍賣成交日”指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方式表示買定的方式達成的日期; (九)“成交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將拍賣標的售予買受人的價格; (十)“拍賣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成交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拍賣人的其他款項后的余額; (十一)“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標的而應支付的包括成交價、全部傭金、買受人應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 (十二)“各項費用”指拍賣人對拍賣標的進行公告、制作拍賣標的宣傳資料、標的物勘察等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應收取的其他費用; (十三)“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拍賣人協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標的最低售價; (十四)“參考價”指在拍賣標的公告或宣傳資料中標明的拍賣標的估計售價。參考價不是拍賣標的的售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十五)“起拍價”拍賣人公示或拍賣師的起叫價; 第三條 本 公司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凡參加拍賣人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必須 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并對自己參加拍賣人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二章 拍賣當事人 第一節 拍賣人 第四條 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于競買人及委托人參加拍賣活動,拍賣人均將制作拍賣標的資料,對拍賣標的的狀況以文 字 或圖片進行簡要陳述。拍賣標的資料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于拍賣前修訂,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 成拍賣標的在宣傳資料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對拍賣標的 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標的的任何擔保。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毋需對上述介紹及評價中的 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 第五條 拍 賣人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有關拍賣標的的實際狀況并對自己競買某拍賣標的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拍賣人鄭重建議, 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親自察看擬競買拍賣標的的現狀,自行判斷該拍賣標的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應依賴拍賣人拍賣標的宣傳資料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 品的表述做出決定。 第六條 拍賣人對以下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一)確定拍賣標的宣傳及公告形式,對拍賣標的作出任何內容說明及評價; (二)確定是否應征詢任何專家意見; (三)確定委托人就其拍賣標的在宣傳、公告、展示的安排及委托人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除非拍賣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拍賣人對某拍賣標的是否適合由拍賣人拍賣,以及拍賣地點、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第七條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拍賣人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拍賣活動: (一)拍賣人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 (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并按照拍賣人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愿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三)對委托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六條、第七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 (四)有證據表明委托人已經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五)屬于禁止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1)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 (2)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確權的; (3)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六) 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并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的; (七)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的,應向拍賣人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八)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九)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十)委托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的; (十一)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終止拍賣由拍賣人宣布。拍賣終止后,委托人要求繼續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第八條 拍賣人有權接受委托人授權(由委托人支付費用)并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 (一)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 (二)搬移、貯藏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標的; (三)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賠;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項。 第九條 拍賣人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等活動。 第十條 當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拍賣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拍賣人有權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節 委托人 第十一條 委 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其物品時,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效身份證、護照或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與拍賣人簽署委托拍賣合同;若為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與拍賣人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 拍賣人對該物品自行制作拍賣公告、照片、圖示、宣傳資料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委托拍賣合同應對委托人與拍賣人就拍賣標的的保留價、拍賣費用、傭金率、違約責任等委托拍賣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的說明。 第十二條 委托人委托他人辦理委托拍賣物品手續的,應向拍賣人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 件;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拍賣人有權對上述委托事項以拍賣人認為合理的方式進 行核查。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向拍賣人提供標的的所有合法手續和證件。 第十四條 委托人就其委托的拍賣標的不可撤銷地向拍賣人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一)委托人對該拍賣標的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標的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同時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委托人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向拍賣人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三)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標的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拍賣人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拍賣人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十五條 拍賣所需費用包括鑒定、檢測、評估、運輸、保管、倉儲、保險和公告、廣告、公證等項費用,開支由委托人承擔。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保留價。所有拍賣標的均設有保留價(拍賣人與委托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標的除外)。保留價由拍賣人與委托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拍賣人不對某一拍賣標的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 第十七條 按國家有關法規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財產物品,在拍賣前,拍賣人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委托人在拍賣日前,向拍賣人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并經拍賣人同意后,可撤回其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委托人應按委托合同向拍賣人支付因拍賣標的產生的各項費用。因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拍賣人無關。 第十九條 拍賣標的若為文物或藝術品的,委托人應對該拍賣標的進行保險投保,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拍賣標的需進入拍賣現場的,其安全保衛工作應由委托人、保險公司及拍賣人共同協商解決,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條 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委托拍賣人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若違反本條規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拍賣人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除委托人與拍賣人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授權拍賣人根據成交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扣除傭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 如果某拍賣標的的競買價低于保留價的數目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應向拍賣人支付因此拍賣標的產生的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 如委托人所得的拍賣收益應納稅的,則由委托人自行負責辦理并承擔相應稅費。 第二十四條 如拍賣標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收到拍賣人領取拍賣標的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取回該拍賣標的(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超過上述期限未取回其拍賣標的的,應承擔該期限后所發生之一切風險責任及費用。如委托人要求拍賣人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退回的風險責任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節 競買人 第二十六條 競買人是公民的,應向拍賣人提交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是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法人代表證明或法人代表委托書,以及與拍賣物相 適應的競買資格或條件的證明,并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拍賣人根據拍賣標的的情況確定),經拍賣人審查確認發給競買證及有關資料,并辦妥有關手 續。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查驗拍賣標的和有關拍賣資料后在《競買證》上簽字認可。競買人憑競買證換取競買牌參加競買。 第二十八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委托代理人參加競買,需要持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九條 拍賣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有關規定,對拍賣標的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標的以實物為準,拍賣標的均以現狀進行拍賣,拍賣人不承擔拍賣標的瑕疵責任和質量問題。拍賣人提供的拍賣標的資料或說明僅供參考,因此,競買人在參拍前必須嚴肅、認真、仔細地審看拍賣標的,一旦參加競買即表明本人已了解拍賣標的的情況,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第四節 買受人 第三十一條 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確認成交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買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買人與委托人之間達成了關于該拍賣標的的買賣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標的的買受人。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在《拍賣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比例支付傭金,買受人同意并授權拍賣人在其保證金中扣除。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領取拍賣標的,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第三十二條 如買受人已按本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向拍賣人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拍賣人應自全部購買價款收清之日起3日內將拍賣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三十三條 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后,即可獲得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若買受人未能在約定日期內領取拍賣標的,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標的的搬運、儲存及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受 人承擔,且買受人應對其所購拍賣標的負全責,即使該拍賣標的仍由拍賣人代為保存,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標的的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責 任。 第三十四條 若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足額付款,拍賣人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 (一)買受人購得拍賣標的后,若未按照約定日期繳付購買價款或不接受拍賣標的的,其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并歸拍賣人所有。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二) 買受人購得拍賣標的后,若未按照約定日期繳付購買價款,應當承擔每日萬分之五逾期付款違約金;或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原買受人應 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若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所得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三十五條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拍賣公告與拍賣方式 第二十七條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八條 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二十九條 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第二十九條 拍賣活動由拍賣師主持,拍賣師應當于拍賣前宣布 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并取得國 家注冊拍賣師資格證書; (二) 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隸屬于拍賣人的拍賣師; (三) 品行良好; 第三十一條 拍賣過程中的糾紛和爭議,由拍賣師全權處理。 第三十二條 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 明。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三十三條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三十四條 拍賣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 增價拍賣 二、 減價拍賣 三、 無保留價拍賣 四、 投標拍賣 五、 其他約定的有效方式。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拍賣人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規則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拍賣人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六條 拍賣人認為需要時,可以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 第三十七條 拍賣人有權自行對委托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三十八條 拍賣人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對委托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 競 買人及委托人均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聯絡地址和聯絡方式告知拍賣人,若有改變,應立即信函或傳真形式等書面告知拍賣人。如以郵遞方式發出,一旦拍賣人將通知 交付郵遞部門,則視為拍賣人已發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序收到該通知。如以傳真方式發出,則傳真發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 第四十條 如本規則的個別條款與《拍賣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違背時,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規則參加拍賣人拍賣活動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仍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可向拍賣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由拍賣人依法制訂和修改,歸拍賣人所有。其解釋權屬于寧夏嘉德拍賣行(有限公司)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于拍賣人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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